(2017)豫058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779号原告:侯某(侯书梅),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谭某1,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侯某(侯书梅)诉被告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侯书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侯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生女谭某3随原告生活,生子谭某2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理: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谭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3,由于双方性格爱好差异较大,时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于2016年2月向林州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庭审时被告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于2016年4月20日被林州市法院当庭驳回起诉,后双方未再继续生活,感情未好转彻底破裂。被告谭某1未到庭、未答辩。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14年12月份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年××月××日生一子名谭某2,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名谭某3,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生子谭某2、生女谭某3的抚养问题,不改变成长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生子谭某2由被告抚养,生女谭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侯某(侯书梅)与被告谭某1离婚;二、生子谭某2由被告抚养,生女谭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侯书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原志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