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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佩娟与郑州市汇泷商贸有限公司、袁小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佩娟,郑州市汇泷商贸有限公司,袁小辉,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佩娟,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汇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辉,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袁小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瑞,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佩娟申请执行郑州市汇泷商贸有限公司、袁小辉、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佩娟与被执行人郑州市汇泷商贸有限公司、袁小辉、王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程佩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段兵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