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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凡国英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初48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国英,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854号原告:凡国英,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谢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国英诉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凡国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凡国英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凡国英负担。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