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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正强与龙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强,龙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281号原告:谢正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春,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龙放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明乡。原告谢正强与被告龙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谢正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正强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谢正强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尚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