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达x珍与被告于x艳、于x霞、于x云、于x敏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x珍,于x艳,于x霞,于x云,于x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39号原告达x珍,女,192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于x艳,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301集体退休职工。被告于x霞,女,67岁,碾子山区华建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于x云,女,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301车间退休职工。被告于x敏,女,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告达x珍与被告于x艳、于x霞、于x云、于x敏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达x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x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x珍负担。审判员 李在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