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集安市中医医院与王殿阁、顾振珍及集安市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集安市黎明街道康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罗庆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安市中医医院,王殿阁,顾振珍,集安市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集安市黎明街道康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罗庆鸣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6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中医医院,住所吉林省集安市育才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誉,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殿阁,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波,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振珍,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波,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医院,住所吉林省集安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安锦新,该医院院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利军,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璋,该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涌,该医院职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黎明街道康平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吉林省集安市黎明街道康平社区。负责人:罗庆鸣,该服务站站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庆鸣,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中医医院职工,住吉林省集安市。再审申请人集安市中医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王殿阁、顾振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黎明街道康平社区卫生服务站、罗庆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忠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