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鄂与宁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锷,宁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王锷,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温家沟祥业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68********。被执行人宁亚丽,女,满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双柳街*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78********。申请执行人王锷与被执行人宁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锷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海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