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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桢祥与被执行人韦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桢祥,韦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桢祥。被执行人韦德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桢祥与被执行人韦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韦德兵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桢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880元,共计32880元。因被执行人韦德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桢祥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韦德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韦德兵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韦德兵下落不明,通过对其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桢祥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625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茫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