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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阿娟与钟俊怡、沈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阿娟,钟俊怡,沈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7855号原告:林阿娟,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朱金炉,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钟俊怡,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沈冬云,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林阿娟与被告钟俊怡、沈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阿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俊怡、沈冬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阿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林阿娟与钟俊怡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钟俊怡向林阿娟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3.钟俊怡向林阿娟支付2016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沈冬云对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变更诉讼请求为:1.钟俊怡向林阿娟返还借款本金290000元;2.钟俊怡向林阿娟支付2016年7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沈冬云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事实和理由:钟俊怡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4年1月起向林阿娟多次多笔借款。2016年1月20日,林阿娟与钟俊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3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借款起始日为2016年1月20日,归还日为2017年1月20日。钟俊怡在签订2016年1月20日的借款合同后仅支付1个月的利息。2017年3月27日,钟俊怡偿还40000元(其中1000元为偿还本金,30000元为偿还5个月利息)。沈冬云系钟俊怡的配偶,依法应当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钟俊怡不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其已经因其他债务被法院执行,林阿娟遂诉至法院。钟俊怡、沈冬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钟俊怡、沈冬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对林阿娟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钟俊怡、林阿娟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1份借款合同,约定钟俊怡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阿娟借款300000元,借款起始日为2016年1月20日,借款归还日为2017年1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支付方式为支付现金,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还款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该合同自出借人把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后生效,至借款人全额归还出借人款项后失效等等。钟俊怡在借款合同底部空白处备注“收到林阿娟叁拾万元正”并摁指印。林阿娟在借款合同背面备注“今收到钟俊怡本金还款40000元整,剩余本金290000元整;2017年3月27日”。林阿娟确认上述借款合同系对自2014年起其出借给钟俊怡的借款(其中转账出借3笔,分别为2014年2月21日转账出借120000元,2014年3月22日转账出借43500元、100000元,剩余款项现金出借)的结算确认。林阿娟另确认,钟俊怡于2016年2月依约现金偿还了1个月的利息6000元,于2017年3月现金还款40000元(约定其中10000元为偿还本金,30000元为支付利息),此外再无还本付息。钟俊怡、沈冬云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无证据显示二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本院认为,钟俊怡、沈冬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林阿娟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认定林阿娟与钟俊怡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钟俊怡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本院对林阿娟自认的已还款情况予以确认。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林阿娟请求钟俊怡返还借款29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即每月利息6000元),钟俊怡仅支付6个月(即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利息(6000元+30000元),故钟俊怡还应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约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钟俊怡逾期返还借款,除应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逾期利率,林阿娟可主张钟俊怡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林阿娟请求钟俊怡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钟俊怡、沈冬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林阿娟请求沈冬云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钟俊怡、沈冬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钟俊怡、沈冬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阿娟借款2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钟俊怡、沈冬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慧琳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