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利秋劳动争议2017民终4380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利秋,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秋,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杰,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肖明霞,系该司员工,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陈利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唯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利秋上诉请求:一、判令欧意唯迅公司支付陈利秋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差额8400元;二、判令欧意唯迅公司支付陈利秋经济补偿金52020元。本案诉讼费由欧意唯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欧意唯迅公司对2014年10月、11月工资调整不符合《欧意唯迅薪酬制度》、《薪资调整细则》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非法调整薪酬标准。1.欧意唯迅公司单方面降薪没有采取书面形式,陈利秋未对本次降薪作出过任何的书面确认,也未与公司管理人员达成一致意见。陈利秋在2014年12月10日前后向天河区冼村街道办劳动保障科进行了投诉,但协商无果。以上事实说明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次降薪不符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欧意唯迅对此次降级降薪的调整,是在2014年11月底才单方面通知,2014年10月、11月属于通知期的前月及当月,故陈利秋该两月的等级工资应当按照2014年4月明确的三级八等来发放。欧意唯迅公司违反了《欧意唯迅薪酬制度》。二、欧意唯迅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陈利秋从2015年3月离职之后,仍未收到2015年2月、3月的工资报酬。欧意唯迅公司违反《欧意唯迅薪酬制度》、《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陈利秋自2010年7月3日起与欧意唯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3月离职,实际工作4年8个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欧意唯迅公司应当按照陈利秋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陈利秋支付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利秋2014年2月-2015年1月期间工资总计124847元,月平均工资为10404元,故欧意唯迅公司应当向陈利秋支付经济补偿金52020元。欧意唯迅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同意陈利秋的上诉请求。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利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欧意唯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欧意唯迅公司无需向陈利秋支付2014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差额8400元;2、判决欧意唯迅公司无需向陈利秋支付经济补偿金54500元;3、判决陈利秋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利秋2010年7月3日入职欧意唯迅公司,工作岗位是物流经理。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劳动合同约定陈利秋的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为基本工资225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750元﹢月度考核奖金1500元,以上合计7500元。欧意唯迅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陈利秋的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50元+竞业补偿8800元+绩效工资(不定,2013年12月绩效工资为600元,2014年1月至2月为1200元,3月为750元),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50元+竞业补偿10000元+绩效工资(不定,5月绩效工资为750元,6-8每月300元),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50元+竞业补偿5800元。经计算陈利秋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900元。欧意唯迅公司每月2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支付陈利秋上月工资。关于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陈利秋主张最后工作至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5日完成工作交接。因为欧意唯迅公司存在2014年10月份、11月份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陈利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利秋庭后提交《离职申请》、《工作交接表》、《考勤记录》等证据;欧意唯迅公司主张,陈利秋没有离职,至今没有收到其离职申请。欧意唯迅公司主张其是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并按企业内部薪酬制度及相关规定发放陈利秋工资,上述约定并无违法之处,且欧意唯迅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陈利秋2014年10、11月工资。欧意唯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薪酬制度;2、月度非经济指标考核方法;3、2013年月度费经济指标评价方法;4、月度非经济指标考核办法;5、2013年经济指标评价方法;6、会议纪要;7、工资登记表;8、2013、2014年月度经济指标计划及达成情况;9、2013、2014年的银行流水帐单;10、2014年1—9月经济指标考核表;11、2014年1—12月非经济指标考核表、员工月度非经济指标汇总表;12、2013年9月-12月经济指标考核评价汇总表。陈利秋对上述证据1-7无异议,对其余证据不予确认,同时陈利秋主张欧意唯迅公司未及时发放其2014年10月、11月工资,且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陈利秋就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2、社保缴费历史明细;3、岗位工资等级表;4、薪酬制度;5、欧意唯迅薪资调整细则;6、欧伟在2014.10.17日签名的自2014年10月份开始除黄永伍外欧意人员暂不参评经济指标的相关文件;7、陈利秋2014.8月非经济考核结果汇总表;8、陈利秋工资支付帐户(光大银行:6226611200011772)的活期帐户对账单;9、陈利秋与戴某总监的录音;10、按银行查询的工资发放记录表及平均工资算法;11、陈利秋在穗劳人仲案[2015]442号案取得的由公司递交的自2013.02—2014.11月欧意唯迅公司工资计算及发放表以及2014.9月绩效工资计算及发放表;12、陈利秋签名的离职申请(原件已在2015年3月6日当庭提交给了欧伟和戴某);13、陈利秋与戴某总监签名的工作交接表;14、陈利秋考勤记录及行政同事对考勤的统计表本人情况的截图汇总;15、欧意唯迅公司在2015年3月6日拍照留档的欧伟手写的通知以及在2015年6月9日在另案仲裁时拿到的欧伟提供的通知;16、微信截图;17、QQ对话记录;18、光盘。欧意唯迅公司对上述证据1-5、7无异议,对证据8只确认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均不确认。陈利秋于2015年1月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要求欧意唯迅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应付(但被克扣)的工资8400元;2、要求欧意唯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7750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第442号裁决书,裁决:1、欧意唯迅公司支付陈利秋2014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差额8400元;2、欧意唯迅公司支付陈利秋经济补偿金54500元。欧意唯迅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欧意唯迅公司与陈利秋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工资调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员工的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工资分配发放,行使用人单位相应经营自主权,且从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来看,欧意唯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制定了相应的薪酬制度和工资发放考核办法等,上述制度和办法亦告知了劳动者,故用人单位依据其上述制度和考核办法以及其自身经营状况等在2014年10月、11月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属于合法调整,故该院认定其无需再支付劳动者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8400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现根据查明事实可见,陈利秋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认为欧意唯迅公司存在2014年10月份、11月份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其认为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解除情形,从而要求欧意唯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该院上文已经认定欧意唯迅公司系合法调整陈利秋工资,故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同时从发放时间来看,假使用人单位确有稍晚发放几天,但上述天数时间较短,且考虑到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该院认为不能以此认定其属于未及时支付。综上,鉴于欧意唯迅公司不存在未及时支付陈利秋2014年10月、11月劳动报酬的情形,故陈利秋以此为由要求欧意唯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认欧意唯迅公司无需支付陈利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5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欧意唯迅公司无需支付陈利秋2014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差额8400元;二、欧意唯迅公司无需支付陈利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利秋负担。本院另查明,根据《欧意唯迅薪酬制度》5.3薪资构成及其比例中的规定,欧意唯迅员工的薪资由三部分构成:法定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绩效奖励。法定工资(基本工资),按工作所在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出勤计发;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根据出勤计发,若员工严重失职、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严重违纪,则取消岗位津贴;绩效奖励,根据员工绩效及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而计付,根据出勤及考核结果计发。一般情况下,在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中,法定工资占10-20%,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占50%-60%,绩效奖励占20%-30%。根据《2013欧意唯迅岗位工资等级汇总一览表》,欧意唯迅公司将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分为九个等次。陈利秋2013年9月起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升为8800元,为第三级“副总监、经理、项目经理级别岗位”工资级别的第6等次。2014年4月起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升为10000元,为其工资级别的第8等次。2014年10月起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降为5800元,等次降至其工资级别的最低等第1等。《欧意唯迅薪资调整细则》对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工资调整规定,累计三个月非经济指标不称职,工资降一等;累计六个月非经济指标不称职,工资降两等。欧意唯迅公司的《月度非经济指标考核办法》中规定,月度非经济指标考核的考核结果对应发放月度非经济指标绩效奖励金,同时考核结果也适用在员工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培训发展、异动等日常管理中。欧意唯迅公司主张对陈利秋降低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等次的原因是陈利秋非经济指标、经济指标考核均不合格,且公司存在经营困难。此外,欧意唯迅公司确认公司全体员工近一年来的经济指标均为0。陈利秋自2014年9月起,非经济考核指标为不合格。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欧意唯迅公司的薪酬制度及陈利秋的工资组成可知,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一项为陈利秋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欧意唯迅公司大幅度降低陈利秋的该项工资,应举证证明降薪的依据。欧意唯迅公司关于薪酬制度及考核标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根据考勤计发,非经济指标的考核结果并不直接与该项收入挂钩。只有在累计三个月非经济指标不称职的情况下,工资可降一等,累计六个月非经济指标不称职,工资降两等。欧意唯迅公司2014年10月起降低陈利秋的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时,陈利秋仅一个月非经济指标不合格,未达到降级标准。且欧意唯迅公司一次性降低7个等次,不符合其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欧意唯迅公司抗辩称陈利秋还存在经济指标不达标的情况。但其同时自认公司全体员工近一年的该指标均为0,而在该一年内,欧意唯迅公司也曾提升陈利秋的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的等级。由此表明,经济指标的考核标准与岗位津贴及竞业补贴的级别并无关联。故欧意唯迅公司降低陈利秋的薪酬标准无充分依据。欧意唯迅公司未足额支付陈利秋2014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应予补足。陈利秋请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差额84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陈利秋因欧意唯迅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欧意唯迅公司应向陈利秋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陈利秋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0900元,欧意唯迅公司应向陈利秋支付经济补偿金54500元(10900元×5)。陈利秋请求为52020元,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二、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利秋支付工资差额8400元。三、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陈利秋支付经济补偿金52020元。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欧意唯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蕾蕾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年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鹏程沈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