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义田、王晓玲、山西盛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黄义田,王晓玲,山西盛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22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义田,男。被执行人:王晓玲,女。被执行人:山西盛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5号2幢304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玲。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义田、王晓玲、山西盛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黄义田、王晓玲、山西盛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义田、王晓玲、山西盛宝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覃一平审 判 员 梅 勇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