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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珍与施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施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22号原告:张珍,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施国良,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张珍与被告施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珍承担。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羊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