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珍与施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施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22号原告:张珍,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施国良,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张珍与被告施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珍承担。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羊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