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久云与被执行人张文庆、张伟东、张克、南阳天源超细粉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久云,张文庆,张伟东,张克,南阳天源超细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谢久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磊,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文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伟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克,男,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天源超细粉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久云与被执行人张文庆、张伟东、张克、南阳天源超细粉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久云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43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杨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