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喻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73号之一请执行人:饶方平,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群力村饶家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21993********。被执行人:喻钦文,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饶方平与被执行人喻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饶方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喻钦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6141.95元,被执行人喻钦文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喻钦文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饶方平赔偿款18837.6元及案件受理费421元、鉴定费1944元。本院认为,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外,被执行人喻钦文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于2017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