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柴广法、周长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柴广法,周长革,柴广军,黄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柴广法,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周长革,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柴广军,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黄淑兰,女,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广法、周长革、柴广军、黄淑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柴广法、周长革、柴广军、黄淑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柴广法、周长革、柴广军、黄淑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