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涂均、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均,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涂均,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顺河街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5334-7。法定代表人林焱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涂均申请执行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223948.10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涂均,申请执行人涂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涂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均在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邱 宏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孝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