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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延林与杨小明、刘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延林,杨小明,刘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延林,男,生于1963年3月28日,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吴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明,男,生于1963年8月8日,住凤翔县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勇,男,生于1961年9月9日,住陕西省凤翔县。上诉人高延林因与被上诉人杨小明、刘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上诉人高延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