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兵与崔明波、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崔明波,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540号原告:刘兵,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崔明波,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苏静,女,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崔明波、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