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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兵与崔明波、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崔明波,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540号原告:刘兵,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崔明波,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苏静,女,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崔明波、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