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谯开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富畅管件租赁站,谯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富畅管件租赁站。经营者:谭畅富,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谯开会,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谯开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谯开会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正龙西街X号X单元X层X号XX平方米房屋,现谯开会已履行完偿还欠款的义务,需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谯开会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正龙西街X号X单元X层X号X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龙文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