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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翁艳梅、罗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翁艳梅,罗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084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555号盛世经典19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5088594XP。负责人:蔡静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娜,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丽文,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翁艳梅,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罗建军,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翁艳梅、罗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