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于永全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全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永全(曾用名:于永金),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地:辽宁省大洼县),无职业。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永全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赵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永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6日20时20分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大润发超市一楼大厅内,被告人于永全酒后扰乱超市正常营业,惠宾派出所民警赵某1接到报警后带领辅警曲某、李某到达现场并表明身份,后民警赵某1在对于永全进行劝阻的过程中,于永全对赵某1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其小腿咬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永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永全对起诉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0时20分左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大润发超市一楼大厅内,被告人于永全酒后扰乱超市正常营业,惠宾派出所民警赵某1接到报警后带领辅警曲某、李某到达现场并表明身份,后民警赵某1在对于永全进行劝阻的过程中,于永全对赵某1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其小腿咬伤。2017年1月21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治安大队将被告人于永全行政拘留15日,同年2月5日,该队民警在盘锦市行政拘留所将被告人于永全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于永全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于永全的自然情况及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大润发保安经理,2017年1月16日晚上,一名醉酒男子在大润发二楼购物出口大声喧哗、闹事。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后对醉酒男子制止,醉酒男子将赵警官咬伤、打伤的经过。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6日晚上,在大润发超市二楼出口处,他被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拽住脖领推到超市墙边。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6日晚上,一名醉酒男子在大润发二楼购物出口大声喧哗、闹事。报警后,警察来到现场后对醉酒男子制止,醉酒男子将一名警官咬伤、打伤的经过。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于永全的儿子,2017年1月16日晚上,他父亲于永全在大润发超市闹事,将出警警察打伤的经过。被告人于永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6日晚上,在大润发超市一楼,他因为喝醉酒闹事,将出警的警察咬伤、打伤的经过。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6日惠宾派出所民警赵某1被于永全咬伤,同年2月5日将该案件立为妨害公务案侦查,借用惠宾派出所的警综平台和办案场所。惠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在接到大润发商场报警,在出警处理现场过程中,被告人于永全对出警民警赵某1辱骂并咬伤、打伤的经过。出警民警赵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在出警过程中被于永全辱骂并咬伤、打伤的经过。惠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出警人员赵某1、李某及曲某的身份情况。人民警察证,证实赵某1的身份情况。李某、曲某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他们二人与赵某1接到报警后出警,在出警过程中,赵某1被于永全辱骂并咬伤、打伤的经过。急诊病历,证实赵某1被咬伤后去医院诊断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于永全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物证照片,证实于永全将出警民警咬伤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全以威胁、暴力的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永全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永全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永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于永全的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苏 畅人民陪审员 高明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