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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俊青与余俊龙、史俊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俊青,余俊龙,史俊荣,孙秋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04号原告:余俊青,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委托代理人:李美英,女,194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原告余俊青之妻。被告:余俊龙,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被告:史俊荣,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系被告余俊龙之妻。被告:孙秋云,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系被告余俊龙之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XX晨(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0910471849。原告余俊青诉被告余俊龙、史俊荣、孙秋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俊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俊青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