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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青春与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春,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春,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杨青春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16723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地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