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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啊列、李二、李小二、李啊机与被执行人陈龙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啊列,李二,李小二,李啊机,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啊列,女,彝族,1964年10月24日,文盲,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李二,男,彝族,1944年6月12日出生,文盲,务工,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李小二,男,彝族,1990年2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李啊机,女,彝族,1992年10月10日,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勐勐镇,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陈龙,男,佤族,1980年3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家庭住址:沧源县班老乡班搞村,现服刑于临沧监狱,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啊列、李二、李小二、李啊机与被执行人陈龙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本案案件标的额为28064元。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网络查控措施,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因其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在临沧监狱服,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组干部核实了被执行人所在地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实现的债权情况: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8064元还未执行到位。五、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