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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忠城与尤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忠城,尤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958号原告:江忠城,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尤哲平,男,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江忠城与被告尤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江忠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忠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忠城负担。审判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