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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一峰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一峰,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蒋一峰,男,生于1970年6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少斌,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系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蒋一峰申请执行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7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129147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后期按年利率12%计算),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2810.5元由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蒋一峰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期间已对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进行了保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款进行了续保全,但因拍卖土地过户手续尚未办理,执行款项无法分配。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少斌外债较大,目前不具备履行能力,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3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