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娟与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娟,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3号。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容器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3号。申请人孙娟与被执行人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孙娟因工伤待遇引发劳动争议一案,经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