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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腾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腾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腾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腾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山东临朐腾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支付山东临朐腾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00元。在执行中,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