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09号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马路,法定代表人,刘锦超,电话:0318-752****。被申请人: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大道北侧景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范玉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7602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20元。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河北润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任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