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正芳与重庆上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芳,重庆上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311号原告:邓正芳,女,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上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刘玺,职务不详。被告:刘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邓正芳与被告重庆上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正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正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正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璐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