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建欣、吴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欣,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46号申请人:杨建欣,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吴龙,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杨建欣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龙所有的冀B×××××号小型面包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30000元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欣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龙所有的冀B×××××号小型面包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建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