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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毅交通肇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毅,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毅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罪2014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毅持B2型驾驶证驾驶晋M×××××东南牌小型轿车,从菜园街沿X018大雷线自北向南行驶至55KM+700m处时,将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毅负事故全部责任。2、盗窃罪2016年1月初,王某1(已判决)和姜某(已判决)预谋到崤山金矿685矿口盗窃金矿石,并约定销赃后三七分成,王某1七成、姜某三成。2016年1月8日至1月19日,王某1纠集被告人马毅、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员某某(另案处理)、马某1(已判决)、卫某(已判决)、霍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姜某的配合下,先后6次到685矿洞盗窃金矿石。得手后,按照事先与姜某的约定,王某1等人将盗窃的26吨金矿石拉至姜某弟弟姜某1的选场进行加工。后姜某通过尚某某将选出的21吨矿渣卖给赵某某,获赃款40000元。姜某留下12000元后,将剩余的28000元给了王某1,在支付了选矿、运输等7000元费用后,王某1等人将剩余的21000元瓜分,其中马毅、王某1、石某某、员某某、王某各分得3000元,马某1、霍某某、卫某每人分得2000元。2016年2月5日晚,被告人马毅、王某1、石某某、员某某、王某、卫某6人到崤山金矿710矿洞盗窃金矿石时,被护矿人员发现,卫某被当场抓获,其余5人趁机逃走,现场查获丢弃的8袋金矿石。经鉴定,该8袋金矿石总价值2593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马毅亲属于2016年5月20日退还盗窃案赃款3000元。被告人马毅案发后积极赔偿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人朱某、王某2、马某2、王某1、姜某、马某1、卫某等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毅在对710坑口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毅积极退缴盗窃涉案赃款,并积极赔偿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1天,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薛喜梅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惠敏附:涉及本案法律条文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8、《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