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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王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664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9805052C。法定代表人:杨圣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恩山,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法务。被告:王飞,男,1989年9月5日出生,27岁,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秉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