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怀宝与上海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宝,上海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27号原告:李怀宝,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上海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谭文进。原告李怀宝诉被告上海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李怀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怀宝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