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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申请刘文莲、李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刘文莲,李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负责人:方磊。被执行人:刘文莲。被执行人:李金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文莲、李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文莲于2017年4月26日已结清全部贷款,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