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道德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道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3号罪犯罗道德,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道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罗道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四个月至六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道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道德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罗道德共获得奖励分98.2分。2016年12月13日,罪犯罗道德缴付罚金3000元。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道德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道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