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友邦五金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友邦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康锦盛日用品厂,永康市芝英友邦五金厂,浙江一泰工贸有限公司,施飚,梅卫宣,陈一卓,胡家凑,应晓霞,陈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5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永鹏。被执行人永康市友邦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1740X。法定代表人应晓霞。被执行人永康市康锦盛日用品厂,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205636。法定代表人胡家凑。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友邦五金厂,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L22617362。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被执行人浙江一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180131X。法定代表人施飚。被执行人施飚,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梅卫宣,女,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一卓,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家凑,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晓霞,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向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友邦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康锦盛日用品厂、永康市芝英友邦五金厂、浙江一泰工贸有限公司、施飚、梅卫宣、陈一卓、胡家凑、应晓霞、陈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家凑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家凑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