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3民初字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葛恒山与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山,夏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字1768号原告:葛恒山,男,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卫,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恒山与被告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恒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恒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纪昌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