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颂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216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继良,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颂华,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圣帝小区*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颂华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