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文建与刘学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建,刘学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06号原告:刘文建(曾用名刘运动),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学忠,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文建诉被告刘学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文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建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