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与王小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王小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936号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地址:北召马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军利,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义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山,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郭秋喜,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小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召马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