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玉枝与被执行人文梅中、贺香凤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枝,文梅中,贺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枝,女,汉族,1950年2月5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文梅中,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生,住吉县县城。被执行人:贺香凤,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住吉县县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枝与被执行人文梅中、贺香凤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文梅中、贺香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20025.38元。于2017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文梅中、贺香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梅中自动履行3600元,其余部分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