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经营者:何法清,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执行人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建设的泡沫箱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寿环罚字(2016)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罚款8万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寿光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送达了寿环罚字(2016)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寿环罚字(2016)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寿环罚字(2016)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寿光市稻田镇成实包装箱厂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8万元及加处罚款。逾期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