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祥云县人民医院与赵汝发、赵建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45号申请保全人祥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23号。法定代理人杨兆伟,院长。委托代理人自学礼、李峰,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赵汝发,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赵建勇,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祥云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赵汝发、赵建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5月22日对被保全人赵汝发、赵建勇在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的赔偿款人民币92816.00元实施了冻结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光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