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斯海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海中,马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斯海中,男。被申请执行人马淑丽,女。申请执行人斯海中与被执行人马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斯海中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6648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