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秀华与王志云、蒋泽超、赵国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华,赵国义,王志云,蒋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赵国义,男,49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志云,女,35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蒋泽超,男,54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杨秀华与赵国义、王志云、蒋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志云、赵国义用车库抵押申请人欠款233681.00元,被执行人王志云、赵国义如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华可以再次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布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