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643号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43号之1号原告: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令仙,总经理。被告: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永,董事长。原告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川0311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自贡银行高新工业园支行账号为308012000000087851账户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原告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自贡银行高新工业园支行账号为308012000000182017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