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虞连飞与杨乾芳、第三人潘成武、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连飞,杨乾芳,潘成武,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98号原告:虞连飞,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乾芳,女,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潘成武,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波。第三人: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敬。原告虞连飞与被告杨乾芳、第三人潘成武、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知原告虞连飞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虞连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连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章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