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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虞连飞与杨乾芳、第三人潘成武、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连飞,杨乾芳,潘成武,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98号原告:虞连飞,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乾芳,女,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潘成武,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第三人: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波。第三人: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敬。原告虞连飞与被告杨乾芳、第三人潘成武、泸州市新时尚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市梓潼路小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知原告虞连飞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虞连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连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章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