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张君斌与江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斌,江子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541号原告:张君斌,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子根,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君斌与被告江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晓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江子根向原告张君斌购买钢筋。2015年7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筋款1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上述款项被告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子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君斌货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江子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