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589号原告:王某1,男,194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梁某,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梁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